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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系夫妻关系。2020年农历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21年3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为二婚,被告与前夫所生8岁孩子随其到原告家。原告支付被告彩礼320000元,订婚10100元,买衣服钱1000元,共计331100元,同年,被告怀孕,双方遂产生矛盾。2022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王某怀疑李某所怀孩子非王某本人的孩子,要求鉴定孩子是否与王某为生物学亲子关系,若是,则331100元彩礼不退,归李某所有,原告王某立即陪同李某去医院签字做引产手术,并签字同意离婚;若不是,则李某返还王某所支付的彩礼331100元。该协议双方各有证明人若干,双方证明人与原、被告均在协议上签字。后经上海某基因科技公司检测,结果显示为:王某与李某所怀孩子系生物学亲子关系。但原告王某仍要求再次做鉴定,李某在该情况下终止了妊娠。原告王某遂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131100元、购房押金200000元(合计331100元);3、赔偿原告为被告女儿垫付的学杂费15000元;4、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一审裁判认为: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并非法律义务,不能以此作为彩礼返还、生育权处理或者离婚与否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被告同意,应当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本案综合考虑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以及被告怀孕后由于原告的过错导致双方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且原告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等因素,本院认为被告可酌情返还原告彩礼100000元为宜。被告的陪嫁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除男款戒指及订制的男士结婚西服1套外全部归被告所有。关于原告请求赔偿为被告女儿垫付的学杂费15000元问题:再婚子女跟再婚父母无血缘关系,但是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将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且法律赋予其与生父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即在继父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本案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给被告女儿支付的学杂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的问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100000元;三、被告李某的嫁妆归李某所有;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
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在生活的道路上,夫妻双方应该彼此信任、互相关心,共同打造幸福生活。但在该案中,由于丈夫王某不信任妻子李某,要求对李某腹中胎儿做亲子鉴定,在李某配合做完亲子鉴定,证明王某与胎儿系生物学亲子关系后,仍然要求再次做亲子鉴定,王某这种极其不信任的态度给李某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致使李某最终终止妊娠。这种不信任,给夫妻双方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本该幸福美满的家庭,也变得支离破碎。
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的生育权。妻子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的,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导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但是丈夫以该理由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供稿:胡守府 张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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